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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07  阅读数:310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从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工作入手。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学习和工作表现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进步,积极靠近党组织,已经提出入党申请的非党同志。
    第三条    在我中心办理了人事档案代理关系的非党同志,自愿向流动党员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支委同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思想、学习、工作情况以及经历、家庭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后,召开支委会讨论研究,可以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并上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党支部应该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他们的培养联系人,由其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可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养考察教育计划。
    第五条    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上党课、参加党日活动、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宣誓仪式等党内有关活动,分配给其一定的社会工作,以此锻炼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增强他们的组织观念和集体荣誉感。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定期向培养联系人口头汇报思想状况,每年两次向党支部书面作出思想汇报,包括对党的认识、个人学习收获和今后的打算。
    第七条   党支部应经常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在考察中给予其帮助和指导,鼓励先进,改进不足。
    考察的具体方面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考察意见应分别由培养联系人、党小组长和党支部认真负责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第八条    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并规范管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考察材料,本人向党组织交代、说明问题的材料等。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考察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参军、上学、婚娶等问题需要离开本地的,党支部应当将其档案材料清点整理后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并报党委办公室登记。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时间应该从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他们为积极分子之日起连续计算。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于符合发展党员标准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当开会讨论确定其为党员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有关党员发展的具体规定,遵照流动党员党委制定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