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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06  阅读数:324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直接指导管理的由具有一定文艺基础和特长的大学生共同组成的文化艺术团体。艺术团为了维护艺术团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保障艺术团的训练、演出效果,引导艺术团团员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艺术团的宗旨是培养艺术人才,编排整理群众喜闻乐见有艺术价值的文艺节目,丰富我院校园文化艺术生活,提高我院学生的审美能力、人文素养、艺术鉴赏力和表演才干,增强学生的时代适应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形成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对良好的校风学风的形成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条:艺术团的活动以承办院内重要文艺演出及校际演出交流活动为主,团员的活动以基本功训练、排练、演出和展出为主。

             第二章   团员的招收和录用

第一条:艺术团每年面向全校招收团员,凡是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政治素质好,思想健康向上,学习成绩良好,在文艺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均可。

第二条:对艺术有浓厚兴趣并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特长均可提出申请,艺术团通过面试与考核择优录取,并通过13个月试用考察期后均可成为艺术团团员(以下简称团员),新团员须填写艺术团团员登记表,并配发艺术团团员证。

第三条:艺术团团员的权利

1、有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各种培训、讲座、训练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2、对艺术团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艺术指导等方面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凡在市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团员,可申请当年单项奖学金

4团员有竞选艺术团团长、副团长和各分团(队)长、副团(队)长的权利。

5、对原创的作品拥有著作权。

6、团员在籍期间表现优秀,经团内评比审核合格,在每学年末有机会被授予艺术团各种荣誉称号。

7、艺术团团员有选艺术选修课的权利,学分为2学分,每学期考核合格后给予。

8、加入艺术团2年以上,并在每学期考核中达到合格的队员可以免修艺术类学分(2学分)。

9、团员有退团的权利,但需向艺术团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

第四条:艺术团团员的义务

1、艺术团团员有义务积极热情地为校园文化建设服务,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

2、艺术团团员必须严格遵守艺术团的章程,执行艺术团的决议,完成艺术团规定的各种训练、演出等任务;

3、维护艺术团的荣誉,不得有损坏艺术团声誉的言行;

4、严格考勤制度,按时参加各种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向负责老师请假;

5、尊敬老师,尊重艺术团管理干部,服从组织管理,刻苦训练,发挥特长,鼓励原创,多出成果。

6、爱护艺术团财物,损坏照价赔偿。

7、艺术团团员每学期必须执团员证到艺术团进行注册。

8、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必须无条件为艺术团服务,普通学生入团后一年以上方可提出退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一条:艺术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整体,其基本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二条:艺术团实行团长负责制,设团长1名,副团长3名,由艺术指导老师担任,各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分别由艺术团负责老师任命。

第三条:团长负责艺术团全面工作,职责是整体把握艺术团机构设置,组织管理,人事任免等工作。

第四条:副团长协助团长主持艺术团工作,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职责是规划艺术团工作计划,并指导和参与各队的专业训练。

第五条:各队队长协助老师做好本队的日常训练、演出活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副队长主要负责各队的考勤工作。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一条:考勤制度

1、各队建立考勤表,有各队副队长负责,记录每次排练、演出的考勤及活动情况。考勤表每月上报艺术团团长处。

2、各项活动一般不准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排练等活动,必须事先向副团长请假,病假要有医院证明,未经副团长批准的请假均无效。重要彩排、演出等活动一律不许请假。

3、每月在团内公布一次考勤情况,期末在院内公布学期考勤情况,凡在上课、排练、演出、开会期间无故不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不加德育分和艺术类选修课的学分并直接开除团籍,请假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者每一次按无故不到处理。

4、团员应按时参加团内的各项活动,迟到、早退、排练不认真者给予团内通报批评。

第二条:日常工作制度

1、每学期初,艺术团要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训练安排、演出安排、自身建设、学习安排、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等。

2、每次重大活动结束后,各队应及时总结,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指出努力方向。

3、每学期末,艺术团要有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具体工作的内容及方法、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4、艺术团每月举行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交流情况,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同范围的干部会议。

 

第三条:物品管理制度

1、物品是指各队的排练室、各种乐器及附件、服装及装饰、道具、化装品、音响视频设备、书籍和资料、办公用品等。

2、艺术团的所有物品由团委派专人管理,建立物品管理薄。

3、艺术团各队的排练室不得对外开放,其他学生如需用排练室必须向艺术团团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4、艺术团各队使用排练室时要保持室内整洁,排好值日表,严禁在排练室内吸烟,乱丢瓜壳、纸屑等。

5、发给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要在物品管理薄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物品名称、发放日期、有无破损、发放期限等。

6、由个人保管的物品不得擅自借用他人,不得损坏遗失。

7、艺术团各队每学期末对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做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须记入物品管理薄并上报院团委。

8、公共或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出现损坏或遗失,当事人应及时如实向团委报告并说明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9、公共或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出现损坏,属正常磨损或无法预防的损失由团委负责维修;属人为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的由使用或保管人负责修理,无法修理的应赔偿其部分或全部损失。

10、艺术团物品出现遗失,属个人和保管的由本人赔偿其部分或全部损失;属办公室保管的由保管人或办公室赔偿其部分或全部损失。

11、团委对艺术团的物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四条:财务管理制度

1、艺术团经费由团委拨付,鼓励争取赞助。经费由团委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财务总帐薄。

2、购买、制作服装或道具等设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团委审批,方可统一购买。

3、艺术团在活动中获得的各种性质的现金收入,均须全部上缴团委统一管理和使用。

4、艺术团需使用经费,应事先向团委提出申请,经团委审批拨付后方可使用。

5、凡购买、租用符合报销条件的物品者,应带所购买、租用物品的发票(支根票)由团委验收、审核、登记并办理报销手续。

6、艺术团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须有当事人签字。

7、凡事先未得到批准购买或租用的物品,均不予报销。

8、每学期末,艺术团将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公布一次,以接受艺术团全体团员的监督。

第五条:训练演出管理制度

1、艺术团各分队根据各自训练计划,在艺术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训练。训练形式以集体训练为主。训练期间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2、凡由艺术团指导教师或艺术团团员创作、编排的节目未经指导教师、团长、团员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外出表演,也不得教授非艺术团成员供其表演使用。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退团

1、学习成绩严重下降者;

2、业务素质难以达到艺术团标准者;

3、身体状况不适于从事艺术团活动者;

4、艺术团活动经常缺席者。

第二条:加强时间和组织观念,参加演出时,按时集合、化妆、上场。台风严谨,尊重观众。

第三条: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爱护公物,爱护所有演出器材。

第四条:个人退团申请未获得批准,仍要积极地对待排练和演出。

第五条:  艺术团团员德育分总分是十分制,特殊情况严格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团委 。

第二条: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