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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分党校第十九期培训方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10-22  阅读数:99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引导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现举办新华学院分党校第十九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一、培训对象: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新华学院在校学生,共计216人,其中文法外语系41人,工程与应用科学系59人,信息与计算机科学系33人,经济与管理科学系76人,教师7人。

二、培训时间: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1月19日

三、实践环节:“关注绿色生活共建美好校园”志愿服务活动

    四、教学基本内容

   (一)学习党章

要求学员认真学习党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了解和掌握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基本要求、党的基本路线、党的作风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奋斗目标等内容。进一步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与组织纪律观念,自觉为党的事业而不懈奋斗。

   (二)了解“中国梦”

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培养青年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高尚品格;引导青年学生将个人梦想与学院发展、民族振兴联系起来;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成人成才联系起来;将改革创新与探索科学的学习方法联系起来,用实际行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国梦”的早日实现贡献力量。

  (三)学习党史

通过学习,了解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历史和党在不同时期的历史责任以及重大事件;了解党在各个发展阶段的政策和方针,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伟大发展历程;不断吸取党在成长、成熟中获得的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教训,传承历史发展中我党逐步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可贵品质。

  (四)端正入党动机,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要求每一位申请入党的同学都必须端正入党动机,解决好为什么入党和怎样入党的问题;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认真参加党校培训,扎实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用党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实践锻炼,努力克服缺点,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

   (五)社会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性修养和党性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服务群众、服务社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意识,进一步提高青年学生艰苦奋斗、勇于实践的优秀品质。各系党总支根据培训内容和要求,结合本系实际落实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实践安排。

   (六)教学要求

各系党总支要对所在组织学员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进行严格要求,详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听课笔记,讨论笔记,个人心得体会等。并对培训期间学员中出现的学习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全面、学习态度不端正的现象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成改正。

    学习要求:

1、学习笔记中对新党章内容的学习记录不少于3次且单次笔记内容不少于800字;

2、心得体会两篇,1500字左右;

3、讨论笔记3次,要求内容充实,条理清晰,字迹工整。、教学形式

教学形式主要采取课堂讲授、集体讨论、自主学习三者相结合,辅之以影视专题教育、参观学习、社会实践,努力使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

 

 

 

 

 

六、教学计划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时 数

总时数

讲授

自学

讨论

录像

讲座

参观学习

社会实践

1

新党章

4

2

2

2

大学生入党程序

4

2

2

3

中国梦 强国梦

4

 2

2

4

中国共产党党史

4

2

2

5

观看纪录片

6

6

6

交流研讨

6

6

7

社会实践

6

6

8

复习、考试

6

6

9

总   计

40

8

20

6

6

 

七、考核方式

   (一)考勤(30%):本次培训施行过程淘汰制,原则上不予请假,学员迟到15分钟以上者视为旷课,无故缺勤(旷课)3次不得参加结业考试。

   (二)作业(30%):学习笔记、心得体会。

   (三)笔试(40 %):重点考查学员对党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与理解情况,理论联系实际的紧密情况。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本次笔试重点考察新《党章》基本内容,分值占试卷总分的40%,并实行“党章知识考核内容单项淘汰制”,即学员在党课结业考试中,党章知识考核内容得分不能达到党章知识考核内容总分值的90%,视为结业考试不合格,不予结业。

   (四)分党校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情况,对在培训过程中表现积极,成绩优异的学员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考核合格者颁发宁夏大学党校结业证书。

 

 

中共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分党校(代章)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