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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07  阅读数:249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流动党员管理的需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以及支部书记联席会。
每名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转入党委时,党委办公室都要将其编进党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参加组织生活会应按照“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 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流动党员相互交流的目的。
组织生活会应当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根据需要每一到三个月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最新会议精神,交流在非公有制的工作环境中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通报与党组织的联系及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通知尽可能提前一周发出,使党员早作安排,保证会议的出席率和质量。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组织生活会的次数;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党委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应为支部全体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该在会前向支委请假,但每年参会次数必须达到该年支部组织生活会次数的60%以上,各支部应做好出席记录。
必要情况下,党支部可以邀请党委委员或者党委派人参加,也可以邀请其它支部党员骨干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检查能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支委一班人的团结,能否深入实际工作、为流动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达到端正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目的。
对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党委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    支部书记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畅所欲言,创造民主、团结、深刻、进步的会议氛围。因故缺席人可以提交书面发言,由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各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评议过程和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由党委办公室保存。评议内容包括:(1)党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是否动摇了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同党组织经常保持联系、按期缴纳党费、积极过组织生活;(2)党员是否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稳定;(3)党员在工作中表现是否积极,是否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4)党员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是否热心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是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第九条    民主评议要评选出若干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予以表彰;对评议为思想不积极的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应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向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需要党委帮助解决的问题,应在会后及时请示。如有必要,党委在开会时要派员参加,对会议给予具体指导。
    第十一条    对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报党委办公室整理备案。办公室对流动党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将整改措施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就被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党委批准;对在六个月内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找其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党委每年组织召开两次支部书记联席会,由各支部书记介绍本支部的工作开展情况,探讨流动党组织管理工作的形式和方法,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五条    有关流动党员外出参加组织生活方面的问题,遵照流动党员党委制定的《流动党员跟踪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