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10 阅读数:180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将2009年全区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认定时间:
二、申报条件: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区内,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
三、受理机关: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县(区)教育局负责本县(区、市)内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市教育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申报要求:申请人应当在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由工作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对修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作要求)。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请到宁夏高师培训中心报名,联系电话:0951-5063958 5063017。
其他未尽事宜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咨询或登陆宁夏毕业生就业网(网址 www.nxbys.com)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