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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非专职教学人员申请承担教学任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7-08  阅读数:139

 

    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也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为非专职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学院师资力量的储备创造条件,特制订本办法:

1.申请人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在学院已工作两年及以上。

2.工作满一年者可向所在教学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教学系指定本专业的教师予以指导。其间申请人需协助指导教师完成教学的辅助工作(如答疑、作业批改、试题、试卷批改等);同时,申请人需独立完成一学期总学时1/3的教案。

3.申请人见习期满后,指导教师应出具其可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证明。

4.各教学系统一组织、教务处参与的综合评议确定申请人的授课资格,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

5.申请人的工作量原则上为每周不超过四学时。

6.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任课教师聘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解释权归属学院教务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非专职教学人员申请承担教学任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