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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25  阅读数:164

为进一步推进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促成一批青年教师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就,成为学院教学和科研领域的骨干力量特制定本培养计划。

一、指导思想

青年教师的培养坚持“按需培养,计划进行,校本为主,学用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教师的不同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培养培训工作。通过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全面提高学院青年教师的政治素质、教学科研能力、知识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有活力、勇于创新、适合学院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二、培养思路

首先,坚持培养与锻炼相结合、老教师与新教师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培养方针,突出以思想素质和教学教研水平的提高为重点,充分发挥学院老教师的作用,在政策倾斜适当增加津贴的前提下给任务,明确帮带责任;其次,通过学院牵线搭桥,帮助青年教师与老教师结对子,经过老教师3年的帮扶活动,逐步提高学院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三、培养目标

1.经过3年时间的培养和指导,使青年教师达到相应职称的教学水平,能够独立承担两门以上的专业课程,形成适合学院特点的教学风格。

2.经过3年时间的培养和指导,使青年教师达到一定层次的科研水平。 

3.做好青年教师在职培养工作,创造条件使他们提高学历层次。力争在2015年末实现青年教师硕士比例达到85%、博士比例达到10%。

四、培养范围

1. 现有教师在学院任教不足者。

2. 学院引进的青年教师不足三年教龄者。

3. 由其他岗位转为教学岗位者。

五、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3年。

六、组织机构

(一)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实行学院、教学系二级管理。

(二)学院成立青年教师培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表1),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考核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

(三)教学系负责根据青年教师所从事岗位的工作职责,制订出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和目标的培养计划,提高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教学系负责实施,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四)以教学系推荐与导师自愿相结合原则,教务处协助为每一位青年教师推荐一位指导教师(原则上1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名青年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包括教育教学、专业技术、管理和科研等)和组织能力进行指导和培养,使其尽快适应和熟悉学院的工作要求。

七、培养措施和培养要求

具体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执行;同时参照教学系制订的具体培养计划,切实落实,逐项实施。

(一)学院实行导师制,被培养青年教师与导师签定为期3年的协议。在培养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严格遵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导师制实施细则》。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任课教师职责》要求,做好任课前准备,熟悉教学流程与规范,完成业务工作规定的工作量,保证教学质量。

(三)在培养期内,青年教师每月不定时听课达8学时以上(学期听课累计不得少于32学时)。需填写听课记录表(见附表2),由任课老师签名、教学系主任确认后方为有效。学期末,需将听课表统一上交教务处办公室,并作为青年教师定级、续聘、评聘职称等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非专任青年教学人员初次承担教学任务时,要求在授课前一个学期,参加由各系组织、教务处参与的试讲,经评审合格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五)支持青年教师开展探索性研究,促进青年教师尽快了解和进入专业发展前沿,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今后较长时间内所要从事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

(六)每位青年教师,根据确立的研究方向,在培养期内需要完成下列三项中的一项:1.在公开刊物上发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2.参编出版教材一部以上;3.积极申报或参与院级及院级以上科研课题一项。《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师听课记录表》

(七)对参与学院精品课程建设,或参与学校重大规划项目研究的青年教师,学院将重点培养,为其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鼓励其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八)根据学院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在职提升学历层次;每年选派1~2名青年教师到企业做相关专业人员的助理员;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做访问学者或进修学习;有计划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跟踪国内外学术前沿,努力提高青年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九)根据学院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大对双师型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拓展培养的渠道,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

八、考核办法

培养期满,由教学系按照培养计划,出具教学系考核意见,呈报领导小组审阅。

领导小组会同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小组,对青年教师的业务知识、教学技能、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学院将考核结果作为青年教师定级、续聘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九、其他

本培养计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师听课记录表》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