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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24  阅读数:133

各系: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精神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宁夏银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性质与贷款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市县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本学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毕业后的助学贷款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三、申请时间

每年7-8月份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当年8月底停止贷款申请。

四、受理部门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如:某生入学前户籍在中宁县,其应在中宁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五、申请流程

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从申请到发放贷款先后有以下4个具体步骤:

1、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带各自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贫困证明(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在校学生带本人的学生证原件及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当地市、县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实、确认贷款学生所提供、填写的申请信息后,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与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3、签订合同后,贷款人(学生本人)带合同(本人一份)到就读高校进行学生在校信息确认,经确认后,将确认回执寄回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对学生贷款金额及学校回执进行审批后,向学生发放贷款。

 

附: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模板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处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