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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 年教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admin-xybgs1   发布时间:2024-05-20  阅读数:0

各单位:

为加强对教职工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做好教职工疾病预防工作,让教职工体检更加方便、实惠,更适合个人的体检需求,根据宁夏大学《关于开展 2024年教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工会2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将2024年教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人员:

参加 2024年教职工体检人员为院聘在册教职工。

二、体检标准:  

根据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差距(以本年度实际年龄为准),此次教职工体检标准划分为三个年龄段:

1.35 岁以下(含 35 岁)为第一个体检年龄段,体检费标准为 800 元。

2.36 岁至 45 岁(含 45 岁)为第二个体检年龄段,体检费标准为 1000 元。

3.46 岁至 60 岁为第三个体检年龄段,体检费标准为 1350 元。

三、体检方式:

按照划分的各年龄段体检费标准,由教职工在规定的体检时间段内自选医院、自定体检项目,先自费自行进行体检,然后统一报销。

四、医院选择规定:

(一)银川市三甲医院,包括:宁夏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含心脑血管医院)、宁夏中医研究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银川市中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医院。

(二)专业体检机构:银川仁泰健康体检中心、宁夏颐阳医院健康体检中心。

五、体检时间:

2024年5月20日至920日。

六、体检费报销要求:

(一)报销金额在个人体检费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本人体检费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不足体检费标准部分实报实销。

(二)体检费只能用于教职工本人,身体检查及检查所须的体检用药和材料费用,体检以外的买药、治疗和其他人员的体检票据等发票均不予报销。

(三)教职工体检中进行胃肠镜检查和幽门螺杆菌检查发生的手术费、西药费、治疗费可以报销;教职工进行的门诊检查发生的检查费可以报销,挂号费、诊察费、中西药费、材料费、治疗费等不予报销。

(四)请教职工在9月30日前将本人的体检发票用学院统一粘贴单粘贴、核算,送交本单位指定负责人,由负责人按照教职工名册审核、汇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学院分工会王小花老师处,联系电话0951-2062563(7563),由学院分工会统计、审核后到计划统计财务处报销,报销后将体检费存入本人银行卡。

 

附件: 1.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体检费报销统计汇总表

 

 

学院分工会

2024 年 5月20

 

附件:附件1.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体检费报销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