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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及业务经办宣传材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7-05  阅读数:136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缴费标准

(一)普通大学生:个人缴费40元/年。

(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16元/年。

三、参保缴费

(一)学校负责统一申报大学生参保信息、组织缴费等工作。

(二)入学新生及首次参加医保的在校学生,应在每年9月注册入学或开学时向学校一次性缴清当年10月—12月及次年1月—12月的居民医疗保险费;首次参加医保的毕业班学生,应在每年9月开学时向学校一次性缴清当年10月—12月及次年1月—6月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已参加医保的在校学生,应在每年9月开学时向学校一次性缴清次年1月—12月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他已参加医保的毕业班学生,应在每年9月开学时向学校一次性缴清次年1月—6月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四)学校应在每年9月—10月向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申报缴费信息,经审核后及时到所属地税局缴费。

四、领取医疗保险卡

(一)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后,由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根据银川市地税局反馈的缴费信息统一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并由学校统一领取发放。

(二)对于原来已经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及西夏区街道(居委会)参保缴费并领取医保卡,后来又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的同学,原有医保关系将从街道(居委会)转入学校,原有医保卡继续使用,不再制作新卡。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一)家庭普通门诊账户

参保学生家庭普通门诊帐户资金划入标准为:20元/年,家庭普通门诊帐户资金主要用于参保学生在居民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院普通门诊的费用结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1、患有居民门诊大病的参保学生,必须在银川市城镇居民定点医院持卡就医。

2、银川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主要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及各种恶性肿瘤。

3、门诊大病起付额300元

4、参保学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参保学生必须在银川市城镇居民定点医院持卡住院。

2、住院起付额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100元

(2)二级医院300元

(3)三级医院600元

(4)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参保学生,个人自付的起付额标准费用降低20%

(5)除急诊、急救外,参保学生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转院,直接到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额标准相应提高10%

3、参保学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额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为75

(2)二级医院为65%

(3)三级医院为50%

(4)除急诊急救外,参保学生未经社区服务机构转诊转院,直接到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4、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额为20000元

5、参保学生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支付

6、意外伤害费用年度最高支付3000元

(四)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70%

2、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