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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1-07  阅读数: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1级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院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申请重新入学。申请重新入学者经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院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两次,分别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缴纳学费,按时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两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所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院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
辅导员及班长应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报告。
任课教师有责任对所授课程制定考勤办法(如点名、小测验、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及时向系教学工作办公室主任报告考勤情况。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具体请假相关事宜参见《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纪律。违反纪律者,依据《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修课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1/3的。
2.实验、实习环节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1/3的。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其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由任课教师决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读书笔记(学习心得)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过程考核成绩占40%,读书笔记(学习心得)成绩占2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40%;期末考试的形式可多样化,并由任课教师决定。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节课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试形式。学生按主修人才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综合评定。经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六条  学院采用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Σ应修课程学分
 
百分制
五级制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60
F
0
各系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各系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作为评奖评优、推荐学术交流、校级交流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自修、缓考、弃考、补考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该门课程的部分内容。自修整门课程或部分内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和免交作业,但需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军事训练、课程设计、课程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环节。
第十八条 每学期补考只安排上学期未通过的课程,以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集中安排一次补考。每门课程在四年学习期间,只有三次考试机会。四年学习期满后,仍然有不及格的课程,安排在第五、六学年进行。补考成绩低于(含)71分者,按实有成绩记载,高于71分者均按71分(C级)绩点为2.0记载。
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可持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当学期补考,也可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任课教师综合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凡违犯考试违纪、作弊、弃考和满足十二条1、2款的均不得参加所在学期相关课程的补考。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范围和条件。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经过一年的基础课程学习,各方面表现良好,符合接收专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均可申请。具体相关事宜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院核准,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一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第二十七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主修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退学警示和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退学警示和退学制度。学生在读期间出现未到达应修学分的50%者,给予退学警示(补考获得的学分记入在补考发生的学期)。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学分未到达应修学分的85%者,给予退学。
2.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院规定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要求退学。
三十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退学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时,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患病或意外致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教务处为学习年限超过一年(含一年)并取得规定课程学分的退学学生发放学业证明。
4.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注销其学籍,其所持的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证、校园卡等作废,不发学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核一般以学生主修专业入学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人才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系审核,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并备案。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系审核,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并备案。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第五个学期第二周之前提出,逾期不予办理。各系应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取得学分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者,不得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三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思想道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并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离校1年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三十六条 未修满主修专业人才培养规定学分者,3个月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补考相应课程,补考及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获得毕业证时间计算。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由所在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教务处复查并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应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 毕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各系核实后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1级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