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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1-08  阅读数:207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遵循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处分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 受处分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所有评优评奖和受资助资格;
(二)给予留校察看的学生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积极弥补损失,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问题查处,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六条 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他人违纪的;
(三)在调查中翻供、串供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八)组织策划群体违纪的;
(九)特殊时期违纪的;
(十)在本校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的系学生工作部提出详细材料和报告,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签发;
(二)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所在系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院其他部门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予以调查,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生所在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对学生所在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系重新审议;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学生时,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处理;
(七)学生的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均归入本人档案;
(八)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填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审批表》(从学院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取得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同上),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先行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若申诉成功后方可返校;
(十)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完成;
(十一)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填写,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通知学生家长,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十二)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各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八条 学生的申诉:
(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办;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 则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的违纪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国家有关机关处理后,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
(三)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四)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八)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确因过失犯罪,被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并缓刑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违反法律、法规,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占有别人遗忘物品拒不交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比照上述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住宿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学生住宿守则其他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宿舍内住宿。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学院批准所发生伤亡事故的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经国家有关机关处理后,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收看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图书馆、宿舍、体育场地、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请假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发现未请假离校学生,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并通知学生家长。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喝酒划拳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随身携带或在宿舍等地方存放、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棍棒等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系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本规定与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相出入,则以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