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1-08 阅读数:141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价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标准
综合素质测评满分100分,其中:课堂教育成绩占85分,包括:当学期必修课、选修课成绩。课外教育成绩占15分,包括:政治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宿舍内表现、社会公德、社会活动、文化体育、劳动卫生等成绩。
二、测评方法
(一)课堂教育成绩的测评
课堂教育测评成绩=平均课程成绩×85%
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课程成绩=─────────────
Σ应修课程学分
(注:任意选修课除外)
(二)课外教育成绩的测评
1.基本分60分(a),要求做到: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课,思想上积极进步,有明确的是非观念,做事公正,为人正派;
(2)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教学秩序,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不赌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3)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踊跃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正确处理与异性朋友的关系,不从事、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树立正确劳动观,踊跃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锻炼,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5)严格遵守住宿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楼内正常秩序,按时归宿,文明使用楼内计算机网络,不留宿他人,不藏匿各种管制刀具和凶器,不赌博等。
2.加分(b)
(1)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参加党校、团校培训,每参加一项加3分,组织者加5分;
(2)踊跃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思想品德教育活动,民主与法制研讨活动、公益活动,学术、科技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每项最高加3分;
(3)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拾金不昧具体数额在百元以上,每项每次加3-5分;
(4)军训期间荣立三等功、获团嘉奖者,分别加5分、3分;
(5)荣获国家级、省部级文艺、体育、科学研究、创造发明、社会实践、知识竞赛等活动奖励者,每项每次分别加10-15分、5-10分;
(6)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和工作情况加3-10分;
(7)除以上项目外,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加分,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3.扣分(c)
(1)当学期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次;
(2)当学期内受记过处分者,扣20分/次;
(3)当学期内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次;
(4)当学期内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次;
(5)当学期内受学院、系通报批评或系、班级大会点名批评者,分别扣5分/次、3分/次、2分/次和1分/次;
(6)除以上项目外,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扣分,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课外教育测评成绩=(a+b+c)×15%
课外教育成绩最高不得超过18分。
三、组织实施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各系应当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等参加。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系各班的综合测评工作,确定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并在全系公布。
为做好课外教育分值的测评工作,各班应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由班委、团支部委员等组成测评小组,对每个学生参加活动的情况予以记载。
四、测评要求
各系每学期开学第四周向学生处上报前一个学期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含电子版本)。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的测评工作进行抽查。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直接关系到学年综合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定(评选),此项工作有着重要的导向、激励作用,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各系、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做到公正、准确、合理;要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测评小组成员名单、测评过程、测评结果三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要认真听取学生对测评工作的意见与申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做出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