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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1-08  阅读数:141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范围为我院正式注册且学籍满一年的普通本科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为符合上款规定,并在学生会、学生分会、班委会、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学生党支部等担任职务满一年的学生。
(二)“三好”学生按班级(专业、大类)学生总数的5%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专业、大类)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尊敬师长,乐于助人;
2.学习好。学习勤奋,勇于探索,态度端正,善于独立思考,求知欲强,知识面宽,学习成绩优良,修完本学年应修课程并获得全额学分。重视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有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
3.身体好。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4.获得B等以上(含B等)综合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尊敬师长,以身作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责任心强,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
3.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勤奋,成绩优良,重视基本技能的培养与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4.获得C等以上(含C等)综合奖学金。
三、评选要求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开学第四周,各系向学生处上报评选结果。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各系由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经研究并公示后上报学生处审批。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做出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