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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1-08  阅读数:2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我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尊、自强、自立、自主意识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有效途径,也是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利措施。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指导和保障。
第三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可以解决家庭的经济困难,特别是帮助家庭经济特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目前,我院勤工助学主要为校内岗位设置(学生处办公室、学生档案室、图书馆等处室部门的辅助工作及卫生保洁劳动)。今后还要在校外努力开辟勤工助学市场,不断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和各项业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学校名誉、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岗位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校不再提供其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校根据有关制度核定,但应体现资助政策。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个人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在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机构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或机构的职责: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一)指导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工作,招聘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进行考核;
(二)管理、使用好社会各界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三)筹措、管理和科学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四)调查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档案;
(五)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六)负责核定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岗位情况面向全院公开招聘参与勤工助学学生,并对参与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
(七)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八)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部)同意后,到学生处领取《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至第三周进行。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同学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
(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四)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申请学期成绩全部及格);
(五)身体健康,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者;
(六)具有相应素质和劳动技能,能够按照工作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七)有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八)申请学期无纪律处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其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学院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由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分配专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部分岗位的酬金、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