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截止2016年6月30日停止报销地税局发票的通知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5-26 阅读数:114
学院教职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于2016年6月30日停止使用。
本部门将于2016年6月30日停止报销地税局所开具的相关发票,请广大教职工如手中持有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报销。
计划统计财务处
2016年5月26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