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4-04 阅读数:194
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现就学院代扣代缴校派人员及外聘教师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行为,同时减轻教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税压力,自2023年3月起,学院为校派及外聘教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重复扣除起征点(每月5000元),由此会引起月工资扣税额度增幅,请知悉。
咨询电话及联系人:
计划统计财务处:2062050联系人:李娅娴
计划统计财务处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