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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阅读数:323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遵守《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是指学院拥有或控制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除图书类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实物。

四、负责设立学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一级明细账,并负责登记学院固定资产实物增减变动及其结果,定期编制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报表。

五、会同各项固定资产具体使用单位,拟订学院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并组织可行性论证、选型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学院新增固定资产的权属登记,权利证书及相关资产购建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备件制作等工作。依据固定资产购建发票、验收凭据等,如实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经有关责任人签章后,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

七、依据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要求,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实物的清查盘点,并完成与各项固定资产具体使用单位进行账实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编制固定资产账实对比表。

八、依据各项固定资产具体使用单位的申请,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调配、维修工作。

九、依据各项固定资产具体使用单位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负责监督检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十一、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十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应当在上一级资产管理单位和本级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批准后,签订契约。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十四、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十五、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有关人员签章后,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十六、固定资产处置,依据董事会或宁夏大学批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单。

           十七、固定资产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十八、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